• 投資目標
子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全球投資級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中長期的穩定持續投資回報。
• 投資政策
子基金的主要投資策略是至少7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全球投資級債券。子基金最多可以將其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投資級以下或無評級的債券,基金經理認為這樣可以實現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級"是指標準普爾或惠譽評級達到BBB-或以上,穆迪評級達到Baa3或以上,或任何國際公認的信用評級機構給予的同等評級,或中國大陸信用評級機構AAA或以上評級。如果相關債券本身沒有信用評級,則可以參考該債券發行人的信用評級。"無評級債券"是指本身或發行人均沒有標準普爾、惠譽、穆迪或任何國際公認或中國大陸的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的債券。
基金經理將根據定量和定性基本因素來評估固定收益工具的信用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的槓桿率、營業利潤率、資本回報率、利息償付率、經營現金流、行業前景、公司競爭地位和公司治理問題。
子基金可以投資的債券包括(但不限於)長期債券、中期票據、票據、可轉換債券、或有可轉換債券("CoCos")、次級債務、點心債券(即在中國大陸以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資產擔保債券、按揭擔保債券、資產擔保商業票據、存款憑證和商業票據。
子基金可以將少於其資產淨值的30%投資於資產擔保債券、按揭擔保債券和資產擔保商業票據,並將少於其資產淨值的30%投資於點心債券。
子基金可透過債券通、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利用基金經理的合格境外投資者(定義見說明書)身份,或透過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畫或適用法律和法規不時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其 20%以內的資產凈值投資於中國大陸在岸債券市場(包括城投債)。 城投債是由大陸地方政府融資工具發行的債務工具。 這些地方政府融資工具是由地方政府和/或其附屬機構建立的獨立法律實體,專為公益投資或基礎設施專案籌集資金。
子基金可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資產凈值比例不受任何限制,在一個國家的投資比重可高達子基金資產凈值的 100%。 子基金可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包括但不限於亞洲(包括大中華區)、美國、歐洲國家,亦可能包括新興市場。
子基金不會將其投資集中在任何特定的行業或部門,雖然在某些行業或部門的分配比重可能相對較高,具體取決於基金經理在不同時間進行的評估。
子基金可將 30%以下的資產凈值投資於具有損失吸收功能的債務工具(即由金融機構的控股公司發行的債務工具,其特點是在(i)金融機構接近或處於無存續能力時,或(ii)金融機構的資本比率下降到特定水準時,或有減記或轉換為普通股)。 此類債務工具包括 CoCos、非優先高級債務工具以及額外一級和二級資本工具及符合《銀行業(資本)規則》或非香港司法管轄區的同等制度下的合資格標準。 本子基金將考慮當時的市場情況,儘快處置前述普通股。
子基金對任何單一主權發行人(包括其政府、該國家的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和/或擔保的、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或未評級的債券的投資不會超過其資產凈值的 10%。
子基金將不超過其資產凈值的 10%投資於優先股。 除優先股外,子基金沒有於其他投資股權債券的計畫。 然而,根據市場情況,基金經理有可能將投資的可轉換債券(或類似工具)轉換為股票以實現利潤。 這種情況下,考慮到當時的市場條件,會儘快出售股票。
特殊情況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子基金可能會暫時將其資產凈值的 100%投資於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用於現金流管理並達到防禦性目的。
子基金可預期及最高不超過其資產凈值的 30% 進行銷售及回購交易。 子基金沒有進行債券借貸和逆回購交易的計劃。
子基金僅可將期貨和遠期合約等金融衍生工具用於對沖和/或投資目的。